近期,监管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频频表态。12月8日,在以“探索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之道”为主题的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来自央行等监管层人士以及企业高管对金融科技的发展做了表态。监管肯定了金融科技的发展创新,但同时表示,金融科技监管不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本质。对于金融科技未来监管的重点,分析指出,首先依然是划定底线,对非法金融活动零容忍打击。此外,界定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权责也成为监管重点。
不以技术之名掩盖本质
对于金融科技的性质,监管层认为,金融科技业务仍属于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金融活动的监管。
监管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持肯定态度,但是也明确表态,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坚持业务底线。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央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事实上,“金融科技”的概念脱胎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在经历了几年“野蛮生长”后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方面,网贷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初衷,在实际经营中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潘功胜指出,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
“现金贷”、“校园贷”也是风险高发领域,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在虚拟货币炒作方面,潘功胜指出,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此外,虚拟货币还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监管层的表态依然是对“凡是金融业务都必须纳入监管”这一原则的强调。在此前,监管方已经对此做过明确,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都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
底层技术创新成主流
从金融科技企业参与主体来看,BATJ等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均在金融科技方面加快布局,基本形成了覆盖各个服务领域的全业务版图。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进军金融科技领域。
一位金融科技资深分析人士指出,金融科技行业主要分为两类,“应用型”公司或者是“技术型”公司,前者中,银行系或者互联网系巨头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技术性公司”则给了成长中的科技公司更多机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黄宝新认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也是“千树万树梨花开”的盛况。金融企业投入科技,无论是侧重消费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侧重于金融力量助推科技产业的科技金融,还是侧重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服务于金融效率提升的金融科技,都要用回归金融本质的眼光来审视,落脚点应该是金融功能的不断优化,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的目标。
在金融科技发力的领域上,扶助小微是监管认可的方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国家正着力改进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三农”、精准扶贫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在这些领域如何安全有效发挥科技手段的功能作用,需要勤思考、下功夫、出实招。
从企业角度出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腾讯集团副总裁江阳指出,今后的金融科技发展将不再是金融与技术的简单叠加,不再是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搬到互联网、手机上,金融与科技的融合除了渠道整合之外,还包括思维模式、方法论、主体合作机制的纵深融合。度小满金融副总裁张旭阳指出,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商业模式也会发生很大变化,除了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外,数据+产品+服务+内容成为闭环,售后服务不是提供产品的终点,反而是提供产品获得数据的起点。
事实上,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促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有诸多参考价值。《规划》明确,金融科技范畴主要围绕新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合。在具体规划路径上,一方面积极推动影响金融科技功能应用的底层技术发展,完善各类技术市场设施,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计算、生物识别)等。另一方面大力促进技术应用落地,同时更有效地防范和把控金融风险。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在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很难独立于金融业务而存在,所以除了个别底层的技术创新外,聚焦应用层面的金融科技创新更应该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既有业务场景又有科技积累的金融科技巨头,会更有优势。
界定权责成监管重点
非法金融活动仍是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之一。潘功胜指出,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
对于金融科技未来监管的重点,于百程指出,首先依然是划定底线,对非法金融活动零容忍打击;其次是推进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理顺行业秩序,实现优胜劣汰,风险出清;再次是在整治基础上,完善监管制度,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管体系,推动金融科技的作用发挥。
另外,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融合不断加深,如何把握好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关系也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李东荣称,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关系已经从相对单纯的外包合作关系发展为业务、账户、数据、技术、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多类型的关联交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各类机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的边界变得模糊,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更加复杂。
“各类机构在建立开放合作关系的同时,在业务边界、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方面不能游移不定、含糊不清,应按照监管和自律要求,切实加强相应管理规范、市场约束和应急安排。”李东荣表示。
于百程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都会比较严格,对于金融科技能力不足,或者仅试图进行监管套利的企业,将会更加举步维艰。真正具备技术能力,能够通过技术来真正提升金融业务的效率、降低成本,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企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