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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完善P2P网络借贷刑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12-11 10:15:00 来源:金筑财富 作者:国资平台金筑财富 浏览次数:1310
摘要: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失联……今年6月以来,P2P平台“爆雷”不断。8月初,上海市公安局下辖的黄浦等10个分局共通报了44起P2P平台“爆雷”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理由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针对这种现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行业检查和企业自查,条件成熟的机构按要求申请备案。新一轮P2P网贷平台合规检查序幕随即拉开。

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失联……今年6月以来,P2P平台“爆雷”不断。8月初,上海市公安局下辖的黄浦等10个分局共通报了44起P2P平台“爆雷”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理由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针对这种现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行业检查和企业自查,条件成熟的机构按要求申请备案。新一轮P2P网贷平台合规检查序幕随即拉开。


专家建议完善P2P网络借贷刑事风险防范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


“从已爆发的案件看,许多网贷平台名义上是网络借贷,实际上是非法集资。”12月9日,在“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很多案件到了发案阶段,涉案企业和人员、资金链早已断裂,广大集资参与人损失很难挽回。


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实践中很多网贷中介机构突破法律法规界线,依然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此次论坛上,与会人员围绕当前P2P网贷平台的合规管理和刑事风险防范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务认定难点进行了交流。


近年来,在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的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


“目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e租宝’‘泛亚’等跨省份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数额不断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确保刑罚效果。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90%,均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同时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管部门一定要通过大数据画像来判断这个平台在做什么,它出现了哪些违规行为,它的风险集聚了多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副总经理侯太领认为,要在准确认知、准确定性P2P平台真实业态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监管机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王拓指出,从监管角度要坚守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P2P平台不应异化为信用中介,同时应该逐步提高门槛、打破刚兑、强化信息披露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周跃立以博弈论为基础,通过囚徒困境理论,对P2P爆雷潮的原因做出了独到的分析,提出应深刻对P2P本质的认识,增强金融政策适用连贯性,在监管方面鼓励法律创新的同时也应保持谨慎态度。


孙茂利表示,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并运行经济犯罪风险预警监测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发现预警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疏导化解各类风险,防控化解风险隐患,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