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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推保险实名登记 互联网平台若违规将终止合作

发布时间:2017-11-08 09:08:30 来源:金筑财富 作者:蓝鲸新闻 浏览次数:1607
摘要:保监会目前已起草《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在保险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保监会目前已起草《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在保险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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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

 

《规定》中的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若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一万元到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有关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于8月印发。备忘录包括6大类联合惩戒措施:一、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包括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包括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四、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包括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等。

 

五、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等。

 

六、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包括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等。